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一审全部驳回,二审改判获得赔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汤志平律师受上诉人汤X的委托,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希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 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则承担责任比例如何?

  2、 被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比例如何?

  3、 被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比例如何?

  4、 胶辊滚落与上诉人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 经过一审的庭审质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造成损失的数额192961.30元没有争议。

  针对本案的上述焦点,代理人发表代理分析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者,其应当承担不低于60%的侵权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具有直接的责任,一审认定无责完全错误。

  首先,一审认定物件致损不准确。胶辊的脱落,是因为被上诉人雇佣员工的过错行为所致,而不是自然脱落,坠落,致使胶辊脱落主体明确具体;胶辊落下月台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一行为将对月台下面上诉人停放的车辆以及车辆上坐着的高X产生现实的威胁。上诉人上前阻止胶辊的继续前行有效防止了其妻子及车子受到侵害。

  其次,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张X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存在选任不当的责任。其聘用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叉车驾驶工作,继而发生了事故;被上诉人操作时没有在搬运胶辊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致使胶辊脱落;被上诉人在胶辊脱落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对人造成损害,而是静观其变。而是等别人制止产生损失后,才采取措施。此时已经造成损害。

  最后,被上诉人在庭审明确表示其存在过错,只是在责任承担予以否认。代理人认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具体责任比例请法院酌定(至少不低于10%的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没有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设计场地,致使胶辊这样的货品随意滚落,这是设计上的一大缺陷。

  其次,被上诉人作为场地的所有者与建设者、管理者,对于这样的公共场所其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在上诉人遭受危险时,又没有积极采取措施。

  最后,被上诉人对场地监管失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被上诉人在场地租赁上松散管理,对承租人没有具体的要求,致使承租人造成侵权,其在一定范围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比例应当不低于30%。

  首先,上诉人前往南北XX办事,南北物流当然对其在园内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胶辊滚落后,被上诉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侵权的发生。

  其次,被上诉人将场地转租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而且是形成潜在威胁的核心因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被上诉人从一审到二审对诸多事实的虚假陈述,造成法官误判,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辩解不应该触碰胶辊的说法不正确。面对上诉人的车辆及妻子现实的危险性,上诉人上前阻止胶辊侵害上诉人车辆及妻子受伤具有正当性,及时性,否则面临的可能是车毁人亡的结果。对于其辩解受益人是上诉人妻子,故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更是无知的表现。《侵权责任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止、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要求受益人承担是在侵权人逃逸的前提之下。因此,被上诉人的此种辩解,毫无法律依据。

  四.上诉人的受伤与被上诉人的胶辊脱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首先,胶辊脱落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将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就本案来讲,胶辊的脱落即将对上诉人的妻子以及车辆造成损害,正因为上诉人的及时阻止,才有效地阻止了损害的发生。

  其次,胶辊脱落客观上存在危险。胶辊重量一般都在1.28吨以上,从胶辊脱落到上诉人拦截点相距14米左右,胶辊距车辆仅有5米,从1.28米月台处坠落的胶辊其撞击力在10000牛顿以上。以现有的速度,4-5秒内即将撞上车辆。因此,上诉人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恰当的,及时的。被上诉人辩解可以挪动车辆的时间客观上是来不及的,只能采取直接阻挡的方式,隔断侵害。

  再次,依据相关数据的测算,根据斜坡的坡度,下冲的力度,以及距离,可以清楚测算出,胶辊将继续前行10米以上。对于被上诉人庭审时辩解会自行停止,不会撞击等说法,是毫无科学根据的。

  最后,从事实角度来看,若胶辊不脱落,则不会存在上诉人阻拦胶辊的事实。正因为三个被上诉人过错行为的综合,才发生了胶辊脱落事件。故此,上诉人的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上诉人因为有效防止侵害的发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首先,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才会出现上诉人的阻止。若不存在侵权行为,则不存在阻止行为。三个被上诉人过错明显,并造成损害。

  其次,上诉人因阻止行为的侵害而遭受到损失的事实明确,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依据《侵权责任法》23 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24 条之规定也不能完全豁免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也是存在责任分摊的问题。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2018年4月12日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