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X与胡X系朋友关系,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出于对朋友信任,原告都是通过微信直接转给对方,没有签写任何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不予以理睬。
原告找到本律师并详述案情后,本律师认为仅凭微信转账记录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建议原告通过电话形式将对方借款的事实录音下来,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任何借条,但有微信转账记录及录音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双方之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