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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在某年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讲明自己缺少资金,希望原告能借点钱给他。故出于朋友道义,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被告要求的两万元。双方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以及归还时间。到了约定时间,被告无视原告的催讨,多次拒绝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为了躲避债务,拒收法院的传票,法院对于材料无法送达的情况,做了公告。开庭时被告亦没有到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该本金已由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部归还,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利息,且该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间借贷案子,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怎么证实微信上的这个人就是被告。微信跟支付宝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实名认证。不过我们可以通过旁证,比如微信朋友圈聊天的内容等加以固定证据,最好进行公证。还有很多微信账号是跟手机号码绑定在一起的,可以通过手机号码确认微信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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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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