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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抓获,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乐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XX,北京市XX律师

  河北省乐亭人民法院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告人李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022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事实部分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我的价值:本案律师薛XX,担任辩护人期间,积极各方奔走阅卷,梳理卷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阶段性胜诉。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河北身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年022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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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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