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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如何争取利息?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111民初684号

  原告:付X(化名),女,汉族,l98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

  乐平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28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XX。

  被告:王X(化名),女,汉族,197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XXXXXXXXXXXXXXXXXXXX室,公民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X诉被告王X、万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X在2018年4月16日撤回对万X的起诉,本院子以准许,不另做民事裁定书,,现依法通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不公开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速成如下协议:

  一、王X确认拖欠付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作为基数,利息按1分5计算,截止到2018年4月20目利息为16500 元),本息共计116500元;

  二、王X承诺在2018年6月20日前偿还付X本息共计119500元(在第一项基础上增加了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000元)。付X指定银行账户为: 中国XX,户名: 付X,账号: XXXXXXXXXXXXXXXXX.

  三、王X同意在2018年4月26日前将其位于商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车位交付给付X合法占有,如王X在2018年6月20日前未归还本息,该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完全归付X所有,双方对该债权就此全部清结;

  四、 王X在2016年6月20日归还付X本息119500元,付X则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单元XXXX车位变更回王X,如付X未去变更手续,付X应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五、如王X未按照上述任何一项协议履行义务,付X有权依据生效后的法院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诉争事实无任何争议;

  七、本案诉讼费l285元,律师费XXXX元,合计16285元。付X承担律师XXXX元,王X承担诉讼费、律师费XXXX元,由王X在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付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龚 爱 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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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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