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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代人炒股的资金被当作亡夫遗产分割,二审为其保住股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继母代人炒股的资金被当作亡夫遗产分割

  原告:尤女士 被告:王XX 被告律师:胡XX律师

  尤XX生前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XX现系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开始炒股。1974年,尤XX和前妻生育一女尤女士。1983年,尤XX与前妻离婚,尤女士由前妻抚养,尤XX每月支付抚养费。1992年,尤女士已成年,尤XX与王XX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5年,尤XX购买了朝阳区某处房产,面积80平方米,时值约340万元。该案二审时,房产价格迅速飚升至560万元。

  1995年,尤XX开始患病。2010年,尤XX病情恶化,已无法自由行动,日常均由王XX和保姆照料,尤女士没有照料过尤XX。2015年7月,尤XX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7月,尤女士以王XX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权纠纷之诉。

  在一审程序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王XX所有,王XX支付尤女士70万元折价补偿款。但是,尤女士一方申请法院调查了尤XX和王XX名下股票帐户和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显示:尤XX死后,王XX理财帐户支出274万元,尚有A股票4000股,B股票22000股;尤XX名下理财帐户支出46580元,银行帐户支出10000元。尤女士要求分割出上述一半财产作为王XX的个人财产后,另一半应属于尤XX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

  尤女士一方聘请了律师,而王XX委托弟弟王XX代为应诉。由于不懂得婚姻家事法律规定以及辩护技巧,王XX一方提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虽然王XX主张理财帐户里的余额系他人委托炒股的资金,但因股市亏损,余值与委托人转给王XX的资金相差93万元,且双方并未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王XX一方在法庭上疲于应对,也没有申请委托人出法庭作证。最终,法院仅将王XX一方提交的10余万元丧葬费支出得以扣除,其余财产的一半均被认定为遗产予以分割。

  案件结果:二审调解结案。

  房产归王XX所有,给予尤女士70万元补偿款。理财帐户和银行帐户内余额,由王XX补偿58万元;股票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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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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