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
李X在某贷款公司任会计。从2015年开始,在经理张X的带领下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存款金额近3000万元,被害金额近1000万元。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X在张X被判决之后,也被另案逮捕、起诉,并成为该案的第一被告。
公诉机关认为,李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辩护人提出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张X,李X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2、李X的行为情节较轻,并且具有自首的情节。3、公诉机关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依据存在错误。”的意见,均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李X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办案经过
1、案件的难点(核心点)
被告人的亲属在找到我们的时候,提供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中明确记载“李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根据该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家属提供的信息,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认为,本案问题的核心是:(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谁实施的、(2)李X在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3)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2、辩护人归纳的案件重点
在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辩护人迅速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李X。并且,将案件的重点归纳为:(1)是否是公司犯罪、(2)李X在案件中的地位、(3)其他同案犯与李X相比起到的作用谁更大、(4)确认审计报告、(5)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3、辩护人的努力
针对上述重点内容,首先,辩护人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从而否定了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其次,根据案卷中的内容及李X的供述,确认公司经理张X才是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李X仅仅是辅助张X,并且,在本案中,其他的同案犯所起到的作用比李X重要。
还有,辩护人会见时,李X说:“我曾经向出局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报告中没有刨除公司已经偿还部分债务的数据。但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听取我的意见”。于是,辩护人根据李X提供的线索,取得了公司的一些原始凭证,经过大量的整理工作,计算出本案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远远低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金额。
另外,在开庭的时候,公诉机关也认可李X存在自首的情节。
4、主要的辩护意见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张X,不是李X,李X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张X。
第一、公司没有依法登记,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张X的名义实施。第二、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张X是管控者。第三、将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对外借款时,也是张X负责。
2)李X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
第一、李X仅仅是的会计,在其职务之上,除了老板张X之外,还有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第二、李X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对外放款,就连自己存在公司的钱都被张X控制。
3)情节较轻
在侦破张X的案件中李X就积极配合破案,同时,在本案中李X是主动投案。
(2)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依据存在错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中,应当刨除“抵账”、“抵酒”、“还款”等实际偿还的部分,但没有刨除。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李X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办案心得
1、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应当迅速阅卷、会见,并归纳出案件的重点问题。
2、案件中的疑点,可以利用网络及律师的相应权利,进行调查确认。
3、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异议时,不能仅仅提出反对意见,要经过准确的论证,说明其问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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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