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11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暂住南京市浦口区XXxx广场乐派台球俱乐部,户籍地在江苏省沛县*****。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219********,汉族,初中文化,米沃车贷公司职员,暂住南京市浦口区XXxx广场乐派台球俱乐部,户籍地在江苏省沛县****。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沈X(实习),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杜XX,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219********,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XX*******。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XX检诉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杜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XX、刘XX、杜XX与被害人刘XX、倪XX在纳音阁KTV内因酒后琐事发生纠纷,后KTV工作人员平息纠纷。随后被告人刘XX为了报复对方,去自己车上拿了斧头和棒球棍返回KTV,被告人刘XX和刘XX分别持斧头和棒球棍殴打刘XX、倪XX,被告人杜XX用脚踹倪XX,导致刘XX、倪XX受伤。后被害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三名被告人已经离开现场。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XX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刘XX、刘XX、杜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经鉴定,被害人倪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XX、刘XX、杜XX均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X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杜XX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至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杜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杜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杜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目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发祥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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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