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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保险拒赔风险大!

新津区人民法院

  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保险拒赔风险大!

  2017年11月20日,被告卿X驾驶货车,沿成新蒲快速路由浦江往成都方向行驶,与受害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连人带车滑向右边第三根车道,此时遇到另一被告驾驶小轿车行至此处,该车辆左前轮对受害人碾压或撞击,事发后但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受害人当场身亡。鉴定意见并未直接指出,受害人死亡是由哪辆车撞击所导致,因此交警部门没有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被告卿X是某厂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遂原告向卿X以及其所在厂、但某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起诉金额为38万元。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事故责任认定问题,;2、受害人死亡配茶那赶紧的适用;3、但某的行为是否适用紧急避险;4、XXXX公司主张的商业险免赔是否成立。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 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二被告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因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之间无法确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故两人平均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但某所投保的XXXX商业险拒赔部分,保险公司认为XX保险与驾驶人的保险条款中已经做出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法院最后还是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判决拒赔不成立。

  风险提示:商业险拒赔的常见情形:一、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比如醉酒驾驶或者交通肇事;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的;三、营运车辆没有营运证,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特别约定以及免赔的事由有哪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减少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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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新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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