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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遇拆迁,房东需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费

新津区人民法院

  租房遇拆迁,房东需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费

  2015年8月1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租期一年,在2016年8月1日到期时,原告又进行了续租,租期到2017年8月1日截止,而在2017年6月1日,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新津县迎宾XX片区(二标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公告,原告承租被告的商铺属于拆迁范围。公告要求搬迁户在2017年6月134日起30日内结清水电气费用并腾退移交旧房。但是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相关补偿。面对政府拆迁,原告全力支持,但是作为承租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原告应当享有相应补偿,被告作为被拆迁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并剥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包括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刘某门市租金,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租期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租期壹年”。

  被告伍XX辩称,原告自20111年起开始租用被告的房屋,从2016年开始,因为案涉房屋所在片区要搬迁,双方就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的是什么时候搬迁,原告就需随时搬走。2017年7月14日,原告主动退还房屋给被告,被告也退还了相应的租金给原告;案涉房屋搬迁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租用的房屋用于经营小商店用品,原告租用了12平方米铺面及铺面后面10平方米的住房,原告没有进行任何装饰,而且已经使用了6年;政府拆迁和原告无关,拆迁的政策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是对房屋所有人的赔偿,并不是对承租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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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新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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