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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我方代理(被告,出租方),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原告(承租方)违约,我方依法断电断水,原告一直强占房屋至今,后,原告起诉我方要求赔偿房屋装修、设备损失25万余元。后,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出租方断电断水必须依法通知承租方,给予承租方一定的履行期。

  3、租赁合同纠纷中,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一定要采取合法手段,履行合法程序,否则,出租方也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1、我方代理(被告,出租方),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原告(承租方)违约,我方依法断电断水,原告一直强占房屋至今,后,原告起诉我方要求赔偿房屋装修、设备损失25万余元。后,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出租方断电断水必须依法通知承租方,给予承租方一定的履行期。

  3、租赁合同纠纷中,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一定要采取合法手段,履行合法程序,否则,出租方也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1、我方代理(被告,出租方),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原告(承租方)违约,我方依法断电断水,原告一直强占房屋至今,后,原告起诉我方要求赔偿房屋装修、设备损失25万余元。后,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出租方断电断水必须依法通知承租方,给予承租方一定的履行期。

  3、租赁合同纠纷中,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一定要采取合法手段,履行合法程序,否则,出租方也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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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晋宁县人民法院

标      的:2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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