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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销(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上诉人XX为与被上诉人韩XX、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潘X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

  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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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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