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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法院审判后最终获得胜诉结果,不需要偿还10万元债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四次法院审判后最终获得胜诉结果

  尤X与谢X系夫妻关系,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为时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被时某起诉到基层法院。夫妻二人言称并未收到借款,借条是被蒙骗的情况下签订,遂委托律师上诉。孙欢欢律师接受案件后详细了解签订借款的经过,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问题,时某将借款交给了尤X与谢X的侄子,但是在基层法院审判过程中未如实陈述该事实。接受委托后,孙欢欢律师在二审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技巧,迫使时某承认了当时未将钱交给我的当事人,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查清事实后判决谢X夫妇不需要偿还10万元借款。然而此时时某却对该判决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不需要谢X夫妇偿还10万元钱的这份判决。本案历经两年多,共计有四次审判经历,孙欢欢律师在第二次审判中介入,一直诉讼到第四次为止,帮助我的当事人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对夫妻系当地农民,以较少的土地为生,因这十万元的债务被诉讼拖累两年多,心力憔悴。当接到最终的裁判结果判决其不需要偿还10万元债务时,他们为孙欢欢律师送来了XX表示感激。

  尤XX,谢X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某,住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XX(系谢X某之妻)。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XX,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谢X某、尤XX为与被上诉人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铁滨

  审判员 杨志欣

  代理审判员 高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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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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