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四次法院审判后最终获得胜诉结果
尤X与谢X系夫妻关系,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为时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被时某起诉到基层法院。夫妻二人言称并未收到借款,借条是被蒙骗的情况下签订,遂委托律师上诉。孙欢欢律师接受案件后详细了解签订借款的经过,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问题,时某将借款交给了尤X与谢X的侄子,但是在基层法院审判过程中未如实陈述该事实。接受委托后,孙欢欢律师在二审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技巧,迫使时某承认了当时未将钱交给我的当事人,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查清事实后判决谢X夫妇不需要偿还10万元借款。然而此时时某却对该判决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不需要谢X夫妇偿还10万元钱的这份判决。本案历经两年多,共计有四次审判经历,孙欢欢律师在第二次审判中介入,一直诉讼到第四次为止,帮助我的当事人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对夫妻系当地农民,以较少的土地为生,因这十万元的债务被诉讼拖累两年多,心力憔悴。当接到最终的裁判结果判决其不需要偿还10万元债务时,他们为孙欢欢律师送来了XX表示感激。
尤XX,谢X某,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某,住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XX(系谢X某之妻)。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XX,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谢X某、尤XX为与被上诉人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铁滨
审判员 杨志欣
代理审判员 高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