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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6) 甘0502 刑初257 号

  被告人何XX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 日作出(2016)甘0502 刑初257 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部分判项遗漏,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 页、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缺少对未追回的被害人财物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法条,判决主文中缺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款的判项。

  现更正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何XX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

  愿认罪,故又可从轻处罚。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损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沈XX损失款62200元,被害人左某某、张XX损失款130600 元。

  审判长方琼

  审判员韩XX

  人民陪市员胡XX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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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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