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7) 甘0503刑初334-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1969年3月8 日出生于天水市秦州区,

  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XX镇XX村XXX号。(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天水市秦州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1996年8月15 日出生于天水市秦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次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梁小龙,甘肃XX律师。(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974 年2 月28 日出生于甘肃省YY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YY县卧龙XX。2017 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系刑事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公司,住址甘肃省XX市XX县甘草店乡西XX。(系甘AXXXX 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3年7 月4 日出生于甘肃省XX市,汉族,职高文化,住XX市城关区永昌XX,系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公司,住址XX市城关区甘肃XX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1楼、4 楼、5楼、6楼,公司负责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XX律师。(特别代理)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7]29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 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李XX、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6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李XX、李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XX、XX公司以及XX公司赔偿其丧葬费29774.5元、死亡赔偿金513860元、精神抚慰金1OOOOO元、电动车损失费1600元、住宿费3119元、交通费1325元、误工费2408.49元、停尸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及XX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李XX、李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其中由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交通费共计513940元,剩余86060元由被告人刘XX支付,于2017年12 月30 日之前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薇

  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霍XX

  二O一七年十二月 五 日

  书记员金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