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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杨XX诉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本代理人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的启动直至二审。

  案情如下:

  2016年4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转租协议》。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原告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标的物业交付给乙方;甲方给予乙方2个月装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起算,装修期届满日为2016年7月19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20日至2028年5月14日;租金每月216749元,每月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乙方应于每期首月的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租金;甲方收取乙方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计650247元;乙方在租赁期间如连续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累计逾期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当于甲方实际损失与12个月租金之和的违约金,乙方装修改造残值无需补偿;若乙方单方面原因发生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不得要去甲方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保证金,以及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的租金。因后续乙方的操作项目被当地政府叫停,无法继续下午,导致工程烂尾,乙方就开始以拒付租金的形式,将本该正常的商业风险转嫁给甲方,导致酿成诉争,后经一审宝山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XXX元,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50247元,二审法院裁定生效。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XX加给另一方。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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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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