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X,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厦门XX,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

  辩护人盘XX,广东XX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X及其辩护人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傅X任厦门XX期间,在与XXX)有限公司签订、履行耐克运动鞋销售合同过程中,与XXX)有限公司商务专员苏XX(已判刑)商定以回扣的方式,从其公司先后10次转入苏XX账户人民币235081元,后被告人傅X从苏XX处分得人民币116850元。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傅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确定对被告人傅X的宣告刑。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傅X任厦门XX期间,在跟踪履行公司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耐克运动鞋销售合同过程中,经与XXX)有限公司商务专员苏XX(已判刑)商定,以销售回扣的方式,从其公司先后10次转入苏XX账户人民币235081元,后被告人傅X从苏XX处分得人民币116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骆X、白X、丁X、李X、黄X的证言,同案人苏XX的供述,商品销售合同、货款结算记录、劳动合同、员工档案表,银行帐户交易流水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傅X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傅X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就量刑事实部分发表以下意见: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父亲又急需大量资金治病的情况下,为尽子女孝道而不得已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全数用于为父治病、偿还父亲治病的债务及料理父亲后事,并非用于自己享乐,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非常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委托母亲借钱全额退赃,可见其悔罪表现也是十分明显的;本案的款项是经过公司股东商议之后,公司自愿拿出来作为回扣支付给“XXX”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拿走涉案赃款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所以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也是较小的。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够念在其是初犯、动机是为尽孝道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在具体量刑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X身为公司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傅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X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傅X退赃的人民币11685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厦门XX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正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诗云

  刘雪萌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