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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方秋,四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四川XX。

  被告:四川*金*铝业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货款742726.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038.5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以未付货款74272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了《供货合同》,该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单价及交货时间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之后,而被告却迟迟未足额支付货款。后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结清全部货款,但是被告仅仅结算了20万元,仍欠原告货款742726.6元。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未结货款742726.6元及利息4038.58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抗辩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涂料公司货款742726.6元及逾期利息4038.58元,以上共计746765.1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4元,保全费4234元,以上共计986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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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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