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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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 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 4 7号
原告:陈XX,男,1 9 7 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XX※号。
委托代理人:官德政,辽宁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陈XX诉称:原告陈XX系“连续梁施工绝缘挂篮’’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将该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合作的方式,在大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沈阳XX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使用。被告曾与大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沈阳XX公司接触,要求其承包相关工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XX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 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XX公司辩称:被告未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请求赔偿12 0,000元无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已掌握了该项技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于2 0 1 0年3月2 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连续梁施工绝缘挂篮”实用新型专利,于2 0 1 0年1 1月2 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经本院询问,原告陈X明确表示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其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连续梁施工绝缘挂篮,包括施工挂篮,其特征在于:在施工挂篮的底托的下表面上设置有底部具有绝缘层的钢板,将所述的钢板接地,在施工挂篮的后操作平台上设置有储水槽。
2 0 1 1年4月,被告中XX公司在其承建的盘营铁路客专工程项目中,使用连续梁施工绝缘挂篮,被告承认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于2 01 1年1 0月1 0日前,赔偿原告陈X经济损失4 0,0 0 0元。如逾期未能履行,则赔偿原告陈X经济损失5 0,0 0 0元;
三、原告陈X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常XX
审判员:吴松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9/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