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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享受按照城镇赔偿标准的成功典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牌号为沪NXXX的车辆沿南翔动车所内道路“翔一路”由东向西行经大门,适逢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动车所大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进入动车所大门,在门口处,被告车头及左侧车身撞击到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上海海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现治疗已结束。

  2016年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经查,沪NXXX车辆由被告一向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以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及上海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二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首先,对于居住地为城镇的标准,原则上可以居住地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居民委员会为识别标准。本案中原告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其表面显然不符合居住在城镇的标准。但律师根据原告的表述和实际走访,发现原告居住的地方已符合城镇标准。随后律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前往原告居住地的派出所调取非农比例证明,结果显示该地区非农比例为96.20%,其实际已符合城镇的标准。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表明原告收入来源于上海。结合以上两点,律师主张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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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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