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鄂AHxxxx长途汽车从广东省某市前往本市,路经本市青郑高速武昌收费XX时,遇到治安检查站民警例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黎某某携带的水果箱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从其身上查获一塑料纸和纸包状物内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经鉴定,送检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净重998.70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平均含量为81.29%;塑料纸和纸包状物内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净重0.0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麻果”);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净重0.71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上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999.50克。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之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因为其家属都系在外地,接触之后被告人黎某某的案件就全部交由我接手。通过多次会见及查阅卷宗,还有和检察官及法官的沟通,被告人涉案的毒品的数量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的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范围。法院开庭中,尽管本律师给予多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其:“自愿认罪及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最终由于其涉案毒品数额较大,法院判决被告人运输毒品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