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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拖延赔偿,法院判决全部赔偿

襄垣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5日23时20分许,郭X驾驶豫11111、豫2222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高速942KM+400M处时与周X驾驶的晋11111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尾随追尾,造成晋11111号车内乘客白某受伤,车上所载货物受损,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4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交警支队三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X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豫11111号车辆的承保单位XX公司对周X车辆所载货物进行了定损,定损数额为21487元,车辆定损数额(含施救费12050元),周X实际花费车辆修理费用为12550元,拖车费1500元。豫11111、豫22222挂号车辆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XXX元。

  事故发生后周X多次找到郭X以及XX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郭X和保险公司一直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为了及时恢复营运生产,周X对车辆进行了修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周X找到本律师委托我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的对相应损失进行了统计,并抓紧时间收集相应证据,做好准备工作之后我们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7月20日,襄垣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17)晋042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周X共计51756.36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时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14元,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承担1057元。判决下达后,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17)晋04民终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诉讼及时的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周X的积极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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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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