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偿车损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4日12时许,马X驾驶晋11111、晋22222号重型半挂车车行驶至南林高XX170KM+66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排队待行的郭A驾驶的鲁11111、鲁22222号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经过安阳市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第四大队认定马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A无责任。晋11111、晋22222号重型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XX公司,但是实际车主为郭X,郭X已经支付了全部车款,为了方便管理,该车仍然XX公司的名义投保,车辆的权利义务均有郭X承担。晋11111、晋22222号重型半挂车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但是保险公司自现场勘查后既没有给出受理意见也没有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郭X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此事,但保险公司均借故拖延,无奈之下,为了及时恢复营运生产,只好自行垫资进行了车辆修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X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对本次事故中郭X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统计,郭X先后垫资:1、河南到平顺的施救费用7000元。2、平顺到长子的施救费用5000元。3、维修工时费:7000元。4、配件费:36472元。根据以上项目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迟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的损失5000元,共计60472元。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司机马X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XX公司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工时费票据、汽车配件票据、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7年12月20日,经过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郭X55472元。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几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通过诉讼及时的帮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郭X的积极肯定。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