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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外地不到庭,该怎么离婚?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背景介绍:这个案子是当事人的找到我的时候,称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了,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现在每次和男方沟通,都是以吵架结束,难以达成有效的意见。男方同意不要孩子抚养权,但是在外地不愿意回青岛办理离婚手续,让女方去法院起诉,女方到法院起诉,因男方非本地户籍,存在立案困难。

  案情描述: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两年多了。男方现在居住在外地,女方居住在青岛。男方和女方现在存在沟通困难,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男方不愿意到青岛来办理手续,女方不愿意去男方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陷入僵局。建议男方户口不在青岛本地,女方无法办理立案手续。

  法院判决:

  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享有探视的权利。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我的价值:

  1、协助当事人成功在青岛法院立案。

  2、作为沟通的媒介,成功建立起双方有效沟通的渠道,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向。

  3、积极有效地和法官沟通,促进案子成功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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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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