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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公司与李XX劳动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

  2002年李XX至在邮局处工作,为其一名员工,其每月在邮局处处领取工资。2007年xx公司与李XX签订三年书面劳动合同。李XX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临汾市XX公司做城市投递工作,于2011年7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xx公司在李XX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与之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宁于2015年10月30日请病假3天,于2016年11月2日正常上班,但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李XX安排工作,致使李XX每天到单位后,不能够正常工作。李XX多次找其上级领导沟通,均未答复。后用工单位以李XX旷工十余天为由,要求第二被李XX解除与李XX之间的劳动合同。第二被李XX于2016年5月19日向李XX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XX认为,xx公司停发李XX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并且在停工期间并没有依法发放其相关的工资。邮局也没有帮其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在其工作期间,违法收取其1500元电动车押金,应当予以退还。

  接受案件后,代理律师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三方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对于其索要的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属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其所称的在用工单位以前的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违法收取的押金也为用人单位收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基于以上思路,律师搜集证据,经过劳动仲裁,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不服,经过法院审理,驳回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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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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