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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被告人找到我的时候,只是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不清,其本人也是案件的被害人等等。在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本律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发表意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被告人办理了委托手续之后,本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整整十本卷宗,在完整的梳理了案情之后,本律师了解到本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告人四名(主犯另案处理),被害人五十余名,涉案金额高达近三千万。远远不是委托人叙述的那么简单。从现有证据,基本可以查明,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人员关系复杂。而委托人在该吸收存款的单位中,担任了副经理的职务,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如果该案认定为共同犯罪,那么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基本已经成立。

  故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详细的向被告人讲解了本案的案情和相关证据,为其预判大致结果,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对于自己的罪行应该真诚认罪悔罪,并请求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对于该被告人,因主观恶性不大,当庭悔罪,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等,被法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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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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