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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以债务为夫妻债务提起诉讼,被告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抗辩,经过举证,调查,辩论来证明夫妻不举债的一方既无举债的合意,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终于在最终的判决中将该笔债务划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本案审结后,最高院出台了有关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为以后的夫妻债务的界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摘录在下,希望大家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夫妻中不举债的一方,在涉及到夫妻借款时能参考相关法律来操作,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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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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