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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8日22时许,被害人石XX酒后到勐海县勐阿镇贺建村委会伙房四组被告人李XX家因土地问题与李XX发生争执。石XX离开后又到李XX弟弟李XX家与李XX发生争吵,李XX闻讯遂携带尖刀到李XX家与石XX扭打并用刀捅刺石XX腹部和头部,随后将受伤倒地的石XX拖至离李XX家下面约30米的咖啡地内的一条小路丢弃后离开,致使被害人石XX因头部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9日13时许,被告人李XX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X案发后逃逸,回家后得知他人报警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持刀捅伤被害人后不但不组织施救,反而将被害人脱离案发现场丢弃,情节恶劣,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被告人李X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永乐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李XX提供第二审刑事辩护。经依法会见和阅卷后,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罪名认定错误,上诉人李XX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上诉人李XX具有除一审认定的自首以外的其他酌定从轻情节(上诉人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等),认为一审量刑畸重,建议二审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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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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