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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诉被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冯X于2013年1月1日入职被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被告未向原告发放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工资,未向原告发放自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产假工资,也未向原告交纳自2013年1月至7月、自2015年4月至6月社保,且被告为原告交纳的社保标准与实际工资有差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给。无奈,原告于6月底提前向被告提出辞职,但工资仍拖欠至今。被告冯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XX律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律师深知劳动争议案件打的就是证据,尤其是诉讼阶段更为突出。所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研读了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的另一案的相关证据,推敲了该案件对方如何接招的思路,有针对性的搜集和整理了仲裁、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以完整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工资共计68418.4元;

  二、驳回原告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要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2)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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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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