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代理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7)川20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

  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徐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陈XX、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被上诉人陈XX及其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劲

  审判员 苏振宇

  审判员 彭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官晓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