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7)川20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
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徐XX,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陈XX、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被上诉人陈XX及其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原审被告四川省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劲
审判员 苏振宇
审判员 彭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官晓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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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