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X1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30日生育女儿王X2。婚后,被告常为琐事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争吵。双方自2017年3月起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没有根本性的矛盾。2017年3月,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不得已才与原告分居。考虑到女儿尚XX,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30日生育女儿王X2。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有所不睦。2017年6月30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生活来之不易,原、被告均应珍惜。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多沟通多交流。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也愿意为改善夫妻感情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原告亦应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X1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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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