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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给当事人止损七万元

潞城市人民法院

  本次案件是一次单方交通事故。受害人骑摩托车撞到路上横着的一根树杆上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受害人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交通局、施工单位、乡镇府和村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施工单位一审的代理人,详细查明了原告的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在较为紧急的时间里为案件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在庭审中,首先着重强调了被害人一方,在无牌无证,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快速骑摩托车通过未通车的路段,应该对本次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本次事故应该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施工单位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了被告施工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判令被害人一方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四被告共同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被告施工单位承担百分之四十的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而后,被告施工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庭审中,作为施工单位的代理人,进一步的补充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三段式的方法证明施工单位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该损害结果其余被告也存在着监管或者安全保障的责任,不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后该案件改判,被告施工单位承担百分之四十之中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结合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给被告施工单位止损七万余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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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潞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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