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希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实际借款4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期限为6个月,于2017年6月20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贵阳XX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48000元,借款期限截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还款,被告都拒绝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刘X未按时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被告违约。原告与被告的借条中约定,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应该承担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原告律师认为被告逾期还款已达半年之久,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百分之十的违约并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对于律师的诉讼主张,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违约金48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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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