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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甲系陕西某工程的总承包方,承包项目后,其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保温工程,被告甲对其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予认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被告甲及其发包方被告乙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的项目部系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甲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部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因此,被告甲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费,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甲之间形成的施工合同关系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被告甲应当承担给付款项的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甲系陕西某工程的总承包方,承包项目后,其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保温工程,被告甲对其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不予认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被告甲及其发包方被告乙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项目部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的项目部系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甲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部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因此,被告甲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费,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甲之间形成的施工合同关系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被告甲应当承担给付款项的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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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1873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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