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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赌博恶习不改,经代理获得儿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5)鼓民初字第6983号

  案情简介:肖XX与贊某某于1999 年1月12 日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00年2月4 日和2006年10月25 日生育一女肖某女、一子肖某男。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诸多原因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肖XX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多次写下保证书。肖XX曾于2014 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另查,肖XX与贊某某系福州市某公园的职工,月收入均约为2000元。

  法院判决:一、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感情确已破裂,现准予双方离婚。二、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婚生女肖某女已近16岁周岁,其到庭陈诉选择和肖XX一起生活,综合肖XX与贊某某双方现有的条件、生活情况,婚生子肖某男由贊某某直接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肖XX与贊某某作为俩婚生子女之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肖XX与贊某某探望婚生子女,双方均应互相配合。三、关于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基于肖XX在庭审中自认其经济能力尚可,双方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年纪差距较大,本院认为肖XX应每月支付婚生子肖某男抚养费600 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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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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