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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十五年离异,经代理女方获得厦门房产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闽0304民初3147号

  案情简介:原告林XX起诉称其与被告林XX于2002年7月8日登记再婚,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根本不顾及原告的名誉合和感受,如:被告在最近五年时间里,趁原告出差之机将居住套房大门换锁两次,并将原告所穿衣服装好扔至原告单位保安室,保安查看时发现是原告的衣物。此种行为让原告林XX在下属面前颜面尽失。同时,林XX对家庭、亲人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让原告无法容忍。原告林XX母亲近80岁,年老体迈,从2011年每年都住院三、四次,而身为儿媳的被告林XX仅只去医院看望过一次不足半小时,更谈不上照顾老人;再婚十三年间,分多合少,频繁的吵闹直接导致夫妻矛盾、家庭矛盾日渐激化,夫妻之间的感情收到极大伤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位于厦门的共同房产。

  律师意见:一、两人感情基础良好,双方是通过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林XX十分珍惜这段情感,在生活中悉心的照顾林XX,在工作上与被林XX风雨同舟,林XX经常在外奔波,林XX在家中照顾家人,给林XX最大的支持。二、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应予以分割。三、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上述房产作出评估,请求法院判令由林XX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全部份额。

  法院判决: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林XX折价补充林XX,并取得厦门房产,林XX配合林XX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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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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