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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27万逃避诉讼,全额返还本金利息及承担律师费

永泰县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闽0125民初2423号

  案情简介:雷X与伊X是多年好友,伊X因急需用钱,雷X与伊X遂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伊X向雷X借款2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本金按月归还2万元。若伊X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时,管辖法院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同时伊X承担雷X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当日,雷X以现金方式向伊X支付230000元,伊X确认无误并签字。

  律师意见:一、伊X偿还本金230000元及利息35539.73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伊X承担雷X为实现债权花费的7000元律师费。三、自借款事实发生后,伊X从未支付雷X相关本金及利息,雷X与伊X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赵X与伊X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一、伊X、赵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X借款本金23万及利息。二、伊X、赵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X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如果伊X、赵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伊X、赵X承担。

  适用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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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

标      的:2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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