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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合理折算为用人单位止损七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址: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江苏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湖区湖滨XX

  法定代表人:虞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时加班工资60795 元,决定假日加班工资:10420元 ;

  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9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 年1月入职江苏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直工作到17 年2月20 日。

  公司实行做4休2 (2个日班、2个夜班,然后休2天) 制度,每班12 小时。

  被告招投标落选,决定撤盘,按劳动合同决被告本应与原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因被告不再提供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原告被迫提出辞职。

  笔者在接到被告单位委托后,首先调查收集原告工作岗位信息,了解其工作内容,并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经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原告主张的加班工时不合理,根据其岗位性质,虽然存在超长时间的加班,但是原告夜间的工作时间,不需要付出一定强度的劳动,只是值班性质,因此可以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即使一定要主张加班工资,对其夜间值班时间也需要打折计算,至于原告主张的被迫辞职理由是不存在,因为即使被告公司落标,还是正常支付工资,而员工直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在庭审中,法官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做原告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单位支付休息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合计10000元,为被告用人单位减少支付超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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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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