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高XX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王XX、王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于2014年9月在XXX办理了按揭贷款业务,被害人王X系XX银行工作人员,负责逾期还款的催缴工作。因被告人高XX逾期还款,被害人王X多次打电话向高XX催缴,2015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高XX因王X再次打电话催款而产生厌烦情绪,瞬间萌生杀害被害人王X的想法。8月58分,被告人高XX持刀来到XX银行,在二楼客服部找到被害人王X后,使用尖刀朝王X左胸处猛扎三刀,因王X避闪及时,一刀刺中其左胸部,另外两刀刺中其左肩、左上臂。后被告人高XX因被害人逃离现场而未得逞。经鉴定,王X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高XX于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持刀故意杀害他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高XX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其辩称,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本案案发具有特殊性,属于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的伤系轻微伤且已痊愈,危害后果较轻;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于2014年9月在XXX办理了按揭贷款业务,被害人王X系XX银行工作人员,负责逾期还款的催缴工作。因被告人高XX逾期还款,被害人王X多次打电话向高XX催缴,2015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高XX因王X再次打电话催款而产生厌烦情绪,并产生杀死被害人王X的想法。8月58分,被告人高XX从家中携带刀把长10厘米,刀刃长约20厘米,刀背上有锯齿的单刃尖刀来到XX银行,在二楼客服部找到被害人王X后,持刀朝王X左胸处连续捅刺,王X见状反抗、避闪,其中三刀刺中王X,一刀刺中其左胸部,另外两刀刺中其左肩、左上臂。被害人王X挣脱被告人高XX后,逃至办公室一桌角处,被告人高XX因被害人逃离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高XX逃离现场。经鉴定,王X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高XX于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王X与被告人高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王X证实,被告人高XX在其工作的XX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因高XX未及时还款,其打电话给高XX催款,高XX接电话后说他已经交了,并且说话的语气不对,其便给高XX的父亲打电话落实,他父亲说已经给过高XX钱了,还说等晚上问问高XX。第二天,其从电脑上查还款记录,还没有还款,其便再次打电话给高XX,高XX说一会去银行,并挂了电话。大约过了半小时,一个穿黄色外套、三十岁左右、挺壮实、身高一米八左右的男子到了其办公室,这名男子问了一句:“你是王X?”,其说是并问他办什么业务,他直接掏出一把刀,一只手来搂其脖子,其赶快站起来,去抓他的手,并往后退,他拿刀捅其胸口一刀,又连续朝其捅了好几刀,其躲过其中几刀,但有两刀没躲过去,捅在胳膊上,后其跑开了,他想来追其,其就往北边的楼梯口跑,其副行长陈某某看到后口头制止他,他又朝陈某某去了,陈某某也跑开了。他便下楼离开了现场。

  2、证人证言

  (1)陈某某证实,其在龙口XX银行工作。2015年10月21日8时58分许,来了一个男子到二楼客户服务部问谁是王X,当时王X正在办公桌前工作,这个男子从身上掏出一把挺长的刀子朝王X就捅,王X站起来躲闪并用手抵挡,在躲闪过程中被捅了好几刀,王X跑开后,他还追了几步,其上前制止时,他又拿刀朝其过来,其也躲开了,后他自己离开。后来通过查贷款资料和调取监控知道这个人叫高XX,当天他是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来的。

  (2)王X某证实,其在龙口XX银行工作。2015年10月21日8时50分许,有一名男子进了其工作的大厅,他走到王X办公桌前,拿出一把刀韩王X捅了几刀,其看到王X的两根锁骨中间位置的衣服上有血,左胳膊上也有血,王X推开他跑到大厅西北方向,这名男子拿刀想追王X,他绕到其办公桌附近,其为了拖延住他就对他说:“哥怎么回事,有什么话好好说”,他没说话,拿刀朝其比划了几下,这时王X跑到了宿舍区,那名男子发现追不上王X就离开了。单学真的证言与王X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3、书证

  (1)龙口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高XX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2)龙口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明,侦查人员在高XX家中将其抓获,同时在其住处的西卧室炕上发现一把带黑套刀子,高XX承认就是用该刀将王X捅伤的,侦查人员将该刀扣押。该刀特征:单刃,刀把长10厘米,刀刃长约20厘米,黑色,刀背上有锯齿,刀刃有黑色的套。

  (3)被告人高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的身份。

  4、鉴定意见

  (1)龙口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害人王X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受伤部位为左胸、左肩、左上臂、三角肌部分断裂(左)

  (2)烟台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载明,在送检的匕首上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王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高XX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高XX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完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XX供述,2014年9月份其买房时在XX银行办了贷款,是王X给其办的手续。到2015年10月份,其没有工作了,当月的贷款一直没还上,案发前一天,王X给其打电话催款,其答应王X第二天去还。第二天,王X又打电话催,其当时情绪激动,心想其都答应今天去还款了,为什么又一大早的催,这时其心理发生了变化,突然想拿刀去把王X捅死,其急忙在家里吃了两口饭,从西卧室的炕上拿了把水果刀骑着摩托车去了XX银行,到王X办公室找到王X后,其右手拿刀朝王X捅,本来想捅他的脖子,但是不适合用力,就朝他心脏的位置捅去,第一刀捅在他的左胸处,后连续朝那个位置捅了两刀,这时王X站起来跑了,其在他的办公室里追他没追上,就拿着刀离开了。其知道用刀捅心脏有生命危险,其本来就是想捅死王X。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因琐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审理中,其能够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XX找到被害人王X后,直接持刀捅刺王X数刀,王X抓住高XX的胳膊反抗、挣脱并跑开,并与被告人高XX拉开一段距离,被告人高XX未能得逞是由于被害人已逃跑,并非其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且此时被告人高XX的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故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连基

  人民陪审员  姜 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