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判决获赔153万多元

襄垣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9日15时12分许,李X驾驶晋1111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实载沙14.995吨)沿省道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XX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丁X驾驶的晋22222号“三力”牌重型罐式货车(实载柴油3吨)发生碰撞,又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史某驾驶的晋3333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X、高X、桑某)发生碰撞,造成高X当场死亡,史某、张X、桑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桑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晋22222号车辆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晋11111在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X、史某、张X、高X、桑某无责任。2017年8月9日,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李X犯交通肇事罪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高X、桑某之子高X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为其处理后续的索赔事宜。襄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我们及时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我们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来证明我方损失,包括:襄垣县人民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相关医疗费用票据、住院病历、高X、桑某常住人口登记卡(高X、桑某均长期在北京居住)等证据,并提交给法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X当场死亡、桑某经抢救死亡的严重后果,高X、桑某生前长期居住于北京,为此我方提出诉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X的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XX.85元。

  由于我方确实证据充分,各项损失与法有据,大部分均得到了法庭的支持。2017年11月20日,经过审理,襄垣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23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B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高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9720元。3、A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972元。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XXX.85元,被告人李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该案结束,法庭最终支持了原告人高X共计XXX.85元,与我方诉求相差不大,代理工作圆满完成,事后当事人高X也对我们的工作作出了肯定。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