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李X和其妻子欲以购车为名提高其妻子的信用卡额度,后李X向长治市XX银行提供虚假的汽车购车合同以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据,次日李X妻子信用卡额度提高为400000元。2014年9月10日,李X通过被告人王X在长治市某二手车行未实际交易车辆,使用pos机非法套现400000元。
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李X欲以购车为名提高其朋友郭X的信用卡额度,遂用同样的方式将郭X的信用卡额度提高到390000元。2014年10月22日由通过被告人王X在长治市某二手车行未实际交易车辆,使用pos机非法套现390000元。
至2016年2月14日,李X再无还款行为,至案发共计欠银行本金和利息735300元。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X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王X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被告人王X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研究案情和查阅大量相似案例后,积极与法官沟通,对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一、被告人王X知识出于朋友关系帮忙,没有收取任何刷卡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其也不存在违法所得;二、被告人王X对被告人李X的套现行为并不知情,是李X要买车,经朋友介绍李X到王X处刷卡,并且王X就此事还到工商银行进行咨询,认为李X的行为不是套现,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三、被告人王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王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行为是出于给朋友帮忙,法律意识淡薄,主管恶性不大。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王X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