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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成功

武汉海事法院

  原告王XX与被告江苏XX限公司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王XX于2017年6月13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从2014年10月17日起,原告王XX在被告江苏XX限公司所有的某某轮工作,担任水手职务,并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500元,因被告江苏XX限公司拖欠工资,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1日离开该船。被告江苏XX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表示在2015年5月25日之前支付欠款17000元,一直到2015年9月被告江苏XX限公司只支付原告12000元,后原告王XX多次向被告江苏XX限公司追讨剩余欠款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由于被告江苏XX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王XX向武汉海事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王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一些列的证据,包括王XX提交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王XX提交的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江苏XX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王XX提交的海船船员适认证书、船员服务簿、《欠条》等相关证据均被武汉海事法院予以采信。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这次案件系劳务合同纠纷。王XX在某某轮担任水手,与江苏XX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关系。王XX作为某某轮船员,完成了本职工作,江苏XX限公司负有向王XX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江苏XX限公司至今未付清所欠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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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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