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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农村户口交通事故获得28万元赔偿

屯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日5时10分许,冯X驾驶的冀11111、冀22222挂号车辆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屯留县XX东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任X骑的二轮自行车追尾碰撞后碾压,该次事故造成任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X无责任。经查,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肖X,登记所有人是滦县XX公司、承保单位为XX公司。再交警队调解过程中我们利用被告人不愿意刑事拘留的心理等因素,积极沟通,妥善处置,与司机达成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另外车主另行支付7万元赔偿,剩余保险赔款由原告自行主张。死者任X共有子女6人,接受其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帮助他们处理之后的索赔事宜。

  本次事故造成任X当场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及时向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冯X、肖X、滦县A运输公司、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9月15日,在屯留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屯留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24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XX公司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11万元。二、本次事故了结,双方互不再追究。

  通过诉讼程序拿回11万元保险赔偿加上与对方当事人的协商沟通要回的18万元,本次事故一共获得赔款28万元。我们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不紊的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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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屯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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