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7日,杨X驾驶晋11111、晋22222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屯留县圪土套才能路段时,越过中心线超车时与对向武X醉酒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至武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X驾车逃逸。经屯留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武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晋11111主车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晋22222挂车在XX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死者武X的父亲武A、母亲秦X、女儿武B找到我并委托帮助他们处理后续的索赔事宜。
本案中,由于杨X肇事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屯留县人民检察权向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故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杨X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原告武A、武B、秦X死亡赔偿金516560元、丧葬费2448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秦X49473元、武B54194元,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共计655464.5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屯留县上村村委会的证明、身份证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屯留县河神庙乡中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
2016年9月20日,山西省屯留县经过审理下达了(2016)晋0424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三、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四、被告人杨X赔偿原告76351.28元(除去已经支付的35000元再支付41351.28元)
至此,该案结束,由于本案中死者武X系醉酒驾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其负次要责任,故人民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对我方要求的赔偿进行了判决,通过诉讼让被告人杨X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工作圆满成功,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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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屯留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