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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正式工作,但病历错写成退休人员,保险公司不承认误工费,律师雄辩促使法官支持了误工费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09民初2353号

  原告:刘XX,男, 。

  原告:白XX,女, 。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婧,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被告刘XX,男, 。

  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XX各项经济损失32690.7元,其中被告一在承保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二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承保后的其余责任;2、判令二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白XX各项经济损失2116.4元,其中被告一在承保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二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承保后的其余责任;二原告赔偿款项共计34807.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二刘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二驾驶车牌为晋ASXX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XX与X南XX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刘XX载原告白XX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刘XX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造成原告白XX擦伤。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为同等责任。事故当天原告刘XX在山西X院附属医院治疗,2017年6月X日出院,2017年6月2日因伤势需要转院至山西X医院,2017年6月X日出院。事故当天原告白XX在山西XX附属医院治疗,花费门诊180元,医疗费共1936.4元,共计2116.4元。本次交通事故车辆晋ASXX在被告一处承保,故被告一应在承保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二作为同等责任的司机,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承保后的其余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车辆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被告刘XX答辩:保险公司不分责任承担,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我方已垫付5千元。

  本院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有争议的认定如下:原告刘XX系某单位正式员工,误工费1689元认可。被告称病历上原告登记的为离退休人员,不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不院不予采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起5日内承保原告刘XX 的经济损失14694.2元。

  二、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起5日内承保原告白XX 的经济损失211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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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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