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即劳动者于2014年9月,入职被申请公司,担任车间主任一职。入职以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了劳动者工资。截至2016年5月,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因此工资有三个月未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仅出具工资确定单一份,并盖有公章。经过多次追索用人单位均未支付工资,以各种理由威胁或推卸。

  劳动者追索无果后,联系到我,要求我为本案代理。 经过我指导,劳动者搜集了其每个月的工资支付流水、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工作牌、工作报告记录等证据,证实劳动关系的成立。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后,顺利代理了该案。通过对当事人的平均工资以及工作时间的确认,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了仲裁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过释X上述劳动法规定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为当事人出席庭审等细化每个环节,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带来了预期效果。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