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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也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及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晚上8点许,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原告在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与棕南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警第一分局作出被告张XX全责的事故认定。2016年12月22日,四川华西司法鉴定所进过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属于农村户口,被告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被告及保险公司均不同意协商处理赔偿(协商几次赔偿均未果)。

  诉讼方案分析及准备:

  充分做好庭前的整备工作,收集、调取相关的证据,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各项费用为诉讼主张进行立案诉讼。

  庭审情况:

  1、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进行各项赔偿;

  2、对伤残等级不予认可,认为应当为十级伤残,理由为原告的病情适用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通过,2017年1月1日生效实施)为十级,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3、代理律师积极举证并辩论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且鉴定合理合法应当予以采纳,并详细从证据及法律规定及适用方面进行阐述。并且从实体和程序上阐明九级伤残鉴定的正确性。

  4、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重点阐述。

  一审法院判决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且按照原告鉴定的九级伤残进行各项费用的计算。两被告均未上诉,并履行了判决支付义务。

  案件特别说明:

  不是所有的农村户口发生交通事故都是按照农村户口标准或者城镇标准赔偿,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律师积极的取证,辩论,最终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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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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