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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住广饶县****

  申请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自2016年8月8日至今的开户行为中国XX银行**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东营XX**支行、中国XX银行**支行以及账户名为***的支付宝的账户交易明细。

  事实与理由

  你院受理的(2017)鲁0523民初字第****号***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卡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明细,为证明***与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及其去向,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广饶县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7)鲁0523民初****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身份号码:*********************

  被告:***,女,****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

  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

  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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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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