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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贩卖毒品一案判决

澄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XXX在澄江县XX、廖官营路口、医院门口、米线店门口等地先后分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吸食,证实本案的证据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李XX证言、证人祁XX证言、证人耿XX证言、证人徐XX证言以及通话清单、电信业务查询函等等,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过辩护人对案件的了解以及阅卷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人XXX认可将毒品提供给徐XX,祁XX,李XX等三人,但对其余几人并不相识,更没有贩卖过毒品给其他人。首先,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人XXX在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给以上三人的事实,而对于其余人员,几名人员均系吸毒人员,且仅有几人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人XXX系初犯,最终提出对本案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认定的事实以及量刑上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9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射手那个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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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澄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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