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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08年8月1日,原告(出租方)与XX公司(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享有建筑物为长沙市芙蓉区XX的独栋整体建筑物和建筑物所占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场地(有相应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证),出租方同意将该栋整体建筑物的第一层及夹层部分,一层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夹层1000平方米,合计10000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有权无偿使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相关设施,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物的用途约定为建材家居零售业务商业项目的经营,租赁期限20年。XX公司租赁此地,于2011年对外招商经营建材家居零售业务,平均租金为93.87元/月/平方米。

  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租赁其第一层的2305号展位,面积52.5平方米,用于租赁经营洁具五金等,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已付租赁费用二万多元。同

  2013年4月26日,XX公司发出公告:由于大部分商户欠租,且绝大部分商户承租合同到期,再有部分商户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遂公司决定,自2013年4月30日起,统一解除与各承租商户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的各承租商户一律不再续签,对于不定期租赁的承租商户,即解除双方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公司决定自2013年5月6日起暂停营业,进行整顿,各经营户应在此前办理退场手续并交还场地。

  被告等部分商户认为需要先行解决善后事宜才能退出,故在XX公司2013年5月6日封门后仍未退场,直接换锁占据原租赁展位至今。

  后XX公司无力支付原告巨额租金,遂将该建筑物第一层及夹层所有的租金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委托我方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并及时腾退归还租赁场地,后一审诉讼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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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标      的:2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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